化学工程学院关于印发《浙江工业大学化学工程学院莫干山校区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责任编辑:发布时间:2024-03-04浏览次数:10

学院各单位:

现将《化学工程学院莫干山校区公用房管理办法》下发,请遵照执行

化学工程学院

2024年3月4日

浙江工业大学化学工程学院莫干山校区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化学工程学院公用房管理,促进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保障 “一流学科的建设和高水平、有特色研究型学院建设,根据《浙江工业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浙工大〔20223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院公用房是学校配置给学院的用于教学、科研、办公等目的的学校公用房。

第三条 为保障教师的基本用房、人才引进用房和国家级科研平台用房等,实行定额配置、兼顾差异、动态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通过经济杠杆作用,促进公用房合理、高效、动态地使用。

第四条 学院成立莫干山校区用房分配及管理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附件一)。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公用房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等工作,工作小组负责用房的面积核定、定额核算和分配、绩效考核、违规处理等工作。

第五条 各学科及学科方向、国家级科研平台和实验教学中心负责本单位公用房的二次配置及内部核算,并做好学校托管房产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公用房分类与分配原则

第六条 公用房分配参照学院《浙江工业大学化学工程学院莫干山校区教学科研用房分配原则及管理实施方案》中的标准执行,收费标准参照学校《浙江工业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浙工大〔202230号)中的标准执行。超学校定额面积的用房需缴纳房产资源使用费。

第七条 学院公用房按基础用房、绩效奖励用房、科研项目周转房三类管理。其中,基础用房由ABC三类用房组成;绩效奖励用房则根据前四年的科研绩效占学院总科研绩效的比例给予相应绩效奖励面积;科研项目周转房由申请者提出,用房分配及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并形成意见,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参照学校收费标准,先缴费后使用。

A类用房:学院行政办公用房。

B类用房:各单位及教师基本用房,实验教学中心实验用房,学院公共分析及科研设备用房,科研平台用房。 C类用房:高层次人才用房。

第八条 学院基础用房各类型面积配置标准:

1、A类用房

学院行政办公用房按照《浙江工业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浙工大〔202230号)并结合实际建筑情况进行设置。

2、B类用房

(1)B1类用房:各单位及教师基本用房面积标准为(每人):正高职称58平方米,副高职称29平方米,其他人员14.5平方米。

(2)B2类用房:各实验教学中心实验用房按照实际实验教学任务和单列的教学实验室,由用房分配及管理领导小组核定,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

(3)B3类用房:学院公共分析及科研设备用房由实际占地面积和设备必要的操作空间,经用房分配及管理领导小组核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

(4)B4类用房:科研平台用房国家级科研平台按照实际建设任务和单列的国家级平台实验室,由用房分配及管理领导小组核定,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

3C类用房

学院鼓励各学科单位引进和培育高层次人才,给予高层次人才用房面积标准如下表1

1 高层次人才用房标准


高层次人才

A类人才

B类人才

C类人才

面积标准(m2/人)

500

300

200


第九条 学院在保证教师基本用房的前提下,结合各学科(团队)前四年的科研绩效,安排适当公用房作为科研绩效用房,即绩效奖励用房。

第十条 学院科研项目周转房实行项目制进出,根据《浙江工业大学科研项目周转房管理实施细则》(浙工大〔202248号),按照自主申请、审核准入、按需从紧、就近安排、协议管理、有偿使用、专房专用的原则管理。申请科研周转房应满足:新增省部级平台或纵向类以上或横向年度到款200万及以上。类项目一般租用不超过60平方米,类项目一般租用不超过30平方米。

第十一条 纳入学院公用房分配的教师范围包括:学院在编的专任教师(含本院全职博士后)。校聘教师按相应职称系列计算。

第三章用房配置动态调整规则

第十二条 用房分配及管理工作小组每年核算一次公用房使用面积,并根据人员及绩效变动情况及时做出相应调整。

1、基础用房面积调整

新进科研人员和高层次人才根据本办法中的基础面积标准进行分配;校内培养的高层次人才按本办法中对应高层次人才用房相关面积标准进行补差。高层次人才优先补房。

2、绩效奖励用房面积调整

各学科(团队)绩效奖励用房面积根据前四年的科研绩效进行相应调整,具体绩效计算方法参照《浙江工业大学化学工程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各学科(团队)绩效奖励面积=学科(团队)前四年科研绩效业绩点÷学院前四年总科研绩效业绩点×学院科研绩效用房总量。

对于核减的绩效奖励用房面积,学科(团队)可选择退回或申请继续使用,继续使用的需按科研项目周转房费用标准缴纳房产资源使用费。

第十三条 增量用房配置时,基础用房优先安排;当可分配公用房面积不足以补足团队(教师)的基础用房时,通过扣除学科(团队)绩效奖励用房的面积(即减少支付房产资源使用费)来补足团队(教师)的基础用房,鼓励团队内部协调公用房分配。

第四章房产资源使用费核算办法

第十四条 超学校定额面积的用房和科研项目周转房须缴纳房产资源使用费。定额用房核算及收费办法参照学校《浙江工业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浙工大〔202230号)中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定额用房标准

1、研究生研习用房

研究生研习用房定额S1=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人数×4/3+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人数×2+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人数×4。仅统计基本学制内学生数,不计校际联合培养及地方研究院的研究生数。生均定额标准详见表2

2 研究生研习用房生均定额标准


类别

专硕生均定额

学硕生均定额

博士生均定额

定额面积(m2/人)

4/3

2

4


2教师工作用房

教师工作用房定额包括在编在岗教师和学院全职博士后工作用房定额,定额测算标准33m2/人。

3、高层次人才用房

学校给予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育用房补贴定额,定额标准详见表3

3 高层次人才用房补贴定额标准


高层次人才

A类人才

B类人才

C类人才

定额面积(m2/人)

500

200

100


第十六条 超定额用房房产资源使用费核算办法

超定额用房实行有偿使用,超定额用房收费计算公式(按一年计算):

Sc——各学科(团队)超定额面积

Fc——各学科(团队)需支付学院的超定额用房费用;

N——校正系数,具体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

Sc=学科(团队)分配的用房面积-学校规定的定额用房面积

Fc=Sc*12*30N      (0N2)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周转房房产资源使用费核算办法

科研项目周转房指在编教职工因完成一定科研项目需要,向学院租赁的额外的公用房,经学院用房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先付费后使用。房产资源使用费核算办法参照《浙江工业大学科研项目周转房管理实施细则》(浙工大〔202248号)中的标准执行,包括相关用房物业管理费,以及公共部位能耗费。水电费另计,收费标准按《浙江工业大学水电管理办法(修订)》规定执行。

由于目前学院剩余可分配房源面积较少,当出现申请租用公用房面积大于学院剩余可分配面积时,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具体租赁措施及办法。


第五章房产资源使用费的收缴与管理

第十八条 学院公用房分配及管理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公房产资源使用费的收缴与管理工作,并建房产资源使用费专项账户,用于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用。收取的房产资源使用费,主要用于向学校缴纳房产资源使用费、公用房和公共部位维修以及公共设施维护、更新等。经党政联席会批准后,可用于学院年终绩效奖励等。

第十九条 退休、调离人员(已不在化工学院任职的教师)须按期完成退房手续。延聘教师或退休返聘教师保留教师工作用房,直至正式退休或聘期结束;若存在调离人员实际科研工作仍在本单位开展实施等特殊情况,确有继续用房需求的,可提交用房申请至学院公用房分配及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后,方可继续使用(租赁)。

第二十条 对须退房但想申请继续使用的,需由用房分配及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并经党政联席会讨论同意后,按照科研项目周转房的收费标准先缴费、后使用,完成缴费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 根据学校要求,学院除莫干山校区以外的公用房需退回学校,若有教师未退回学校仍继续使用的,产生的费用由教师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对于公用房超定额面积,未按照相关收费规定足额缴纳或不缴纳房产资源使用费的,自通知之日起次月开始冻结相应团队(教师)名下所有的科研经费本,直至足额缴纳房产资源使用费。

第二十三条 对于私占公用房面积未腾退,且拒不缴费的,自通知之日起次月开始冻结相应团队(教师)名下所有的科研经费本,并按照实际占用的时间和科研项目周转房收费标准的2倍扣减相应团队(教师)年终绩效,且进行全院通报,强制收回房间。

第二十四条 房产资源使用费的缴交,按照《浙江工业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浙工大〔202230号)的文件执行。


第六章公用房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用房的使用管理须遵守《浙江工业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浙工大〔202230号)的有关规定,不得将公用房出租或变相出租给校内、外其它单位;若有违反相关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采取暂停招生资格、扣发年终绩效、取消各种评优资格等措施,执行三年。严禁非法侵占公用房,若出现将公用房当作资产对外投资、入股、抵押等行为,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严禁单位和个人占有公用空间(如楼梯、走廊、门厅、卫生间等)、堵塞消防通道,一经发现,须立即整改,如未整改学院将强制执行,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公用房实施改建、扩建、装修、加层、增加隔断等工程项目;确有需要的,必须按规范履行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 房屋使用单位对使用房屋及周边区域负有直接的安全、卫生管理责任,必须建立相应的防火、防盗及各类实验室安全监管的责任体系,并实施常态的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九条 使用人对所使用的公用房及周边区域应加强维护,保持房屋结构的完好。保护房屋内各类设施(水、电、气、暖等)和公共空间(楼梯、走廊、门厅等)的完整。租借的公用房,在租借期结束后,使用人需将其恢复原样,整洁、完整的退回学院。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提高公用房利用率,对闲置半年以上的公用房,学院将予以收回,统一调配使用。

第三十一条 调离或退休的教职工,应向学院缴清房产资源使用费,并填写《关于化学工程学院莫干山校区公用房退回的说明》(附件四),交回公用房,方可办理调离或退休手续。未缴清或未交回的,学院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出国、脱产离校进修、借调工作等超过一年及以上且人事关系在学校的教职工由各学科(团队)自行统筹调配使用。

第三十二条 由于公共用房的剩余可分配房源有限,且房间面积固定,在对被分配人员进行用房分配时,可能存在分配的房间面积大于被分配人员需分配的理论计算面积的情况。各学科(团队)需填写《关于化学工程学院莫干山校区公共用房面积使用的说明》(附件五),且需在房屋结构图中标出超出具体面积及位置(具体示例见附件六),并服从学院的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 教师个人或团队申请科研项目周转房,经用房分配及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及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后,须与学院签订《浙江工业大学化学工程学院公用房租赁协议书》(附件七),租赁期原则上以项目执行期为限,一年一签,租赁期满,按照相关规定归还学院。租赁费收取按照《浙江工业大学科研项目周转房管理实施细则》(浙工大〔202248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院每年对公用房的使用状况、使用用途进行监督检查。使用人如需变更公用房使用用途,须报用房分配及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院各单位有义务和责任向用房分配及管理工作小组通报人员变动信息,以便学院掌握用房情况,及时调整优化公用房资源配置。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中所称的面积为使用(轴线)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阳台、卫生间、楼梯及值班室、配电室等公共面积。

第三十七条 临时分配、调整、租赁的公用房,由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分配到的公用房进行统筹调配和统一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11日起施行,未尽事宜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附件一

莫干山校区化工学院公用房分配及管理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王建国、王雷副组长:卢春山、王连邦、聂勇、黄钧辉成 员:杨云芳、沈振陆、洪一鸣、军贤、纪红兵、佘远斌、李小年、许丹倩、胡军、许响生、计伟荣、刘军磊

莫干山校区化工学院公用房分配及管理工作小组名单

组 长:卢春山成 员:王连邦、聂勇、黄钧辉、沈振陆、王建黎、李郁锦、黄忠平、张群峰、夏爱宝、刘运奎、刘立芬、刘军磊、洪一鸣

秘 书:徐燕青、张倩、安晓霞、郭钰


附件二

浙江工业大学高层次人才类别

根据《浙江工业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实施办法》(浙工大发〔20201号),高层次人才一般聘用至学校专业技术岗位,A-C类人才类别如下:

A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群体带头人、国家科技三大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获得者(排名第一),或具有相当学术造诣的海内外高层次顶尖人才。

B类:国家千人计划创新长期项目入选者、教育部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负责人、国家科技三大奖二等奖获得者(排名第一),或具有相当学术造诣的海内外专家学者。

C类: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国家千人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负责人,或具有相当学术造诣的海内外人才。


附件三

浙江工业大学科技项目认定办法

(2020年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科技项目的认定,鼓励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围绕科学技术前沿和国家、区域战略需求,通过项目和任务的导向牵引,突出成果的转化和产出,在政府、企业和学界等层面全面体现学校科研工作的显现度,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按项目来源和经费额度,将科技项目由高到低分为 Ⅴ七大类。

第三条 认定标准中到校经费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是以直接经费为审定基数的,其他项目均按实际到校总经费(包含直接经费与间接经费)为审定的基数。

第四条 各类科技项目的分类标准和认定

1.Ⅰ类项目

以浙江工业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主持以下类型:到校经费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部门推荐),基础科学中心、创新研究群体等重大团队、人才项目,重大研究计划、联合基金等集成类项目;JW国防科技前沿创新、型号研制等重大专项项目。

到校经费在5000万元及以上(不含外协)的其他各类纵向、横向、JG项目。

2.Ⅱ类项目

以浙江工业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主持以下类型:到校经费在1000万元以下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到校经费在250万元及以上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战略性、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课题,重点项目,重大研究计划、联合基金等重点支持类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自由申请);到校经费在500万元及以上的JW国防科技前沿创新等专项课题、国家国防科工局基础科研项目等。

到校经费在1000万元及以上(不含外协)的其他各类纵向、横向、JG项目。

3.Ⅲ类项目

以浙江工业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主持以下类型:到校经费在250万元以下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战略性、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项目;到校经费在200万元及以上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原创探索计划项目,到校经费在200万元及以上的组织间合作研究项目、科学部综合研究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青年科学家项目;省重点研发计划择优委托项目;到校经费在200万元及以上的JW国防科技前沿创新等专项课题、装备预研项目、国家国防科工局基础科研项目等。

到校经费在500万元及以上(不含外协)的其他各类纵向、横向、JG项目。

4.Ⅳ类项目

以浙江工业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主持以下类型:到校经费在200万元以下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重大研究计划、联合基金等培育类项目,到校经费在50-200万元之间(含50 万)的组织间合作研究项目、科学部综合研究项目,到校经费在50万元及以上的管理学部应急管理项目;到校经费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国家科技计划体系的其他研究类项目;省重点研发计划竞争性项目,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到校经费在200万元以下的JW国防科技前沿创新等专项课题、装备预研项目、国家国防科工局基础科研项目等。

到校经费在200万元及以上(不含外协)的其他各类纵向、横向、JG项目。

5.Ⅴ类项目

以浙江工业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主持以下类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外国青年学者研究基金项目,理论物理专款研究项目,局室委托任务及软课题研究项目,到校经费在50万元以下的组织间合作研究项目、科学部综合研究项目、管理学部应急管理项目;到校经费在100万元以下的国家科技计划体系的其他研究类项目;中国高校产学研创新基金;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及重点联合类项目。

到校经费在100万元及以上(不含外协)的其他各类纵向、横向、JG项目。

到校经费在50万元及以上的以浙江工业大学为参与单位参与类纵向项目(在项目合同任务书中有体现)。

6.Ⅵ类项目

以浙江工业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主持以下类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组织间合作交流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探索类项目,省公益技术应用研究项目,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其他省部级研究类项目;省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

到校经费在50万元及以上(不含外协)的其他各类纵向、横向、JG项目。

到校经费在25万元及以上的以浙江工业大学为参与单位参与类纵向项目(在项目合同任务书中有体现)。

7.Ⅶ类项目

以浙江工业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主持以下类型:其他省、市、厅局及校内研究项目;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等。

到校经费在50万元以下(不含外协)的其他各类纵向、横向、JG项目。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为学校在编教师,浙江工业大学为参与单位(企业为项目承担单位)的各类纵向项目,按浙江工业大学为项目承担单位下降一类认定。第六条 学校对已认定的类纵向科技项目和200万以上到款(不包含外协费)横向科技项目实施创新团队模式管理,允许对到款经费进行校内分项,分项项目统一按分拨经费额度参照横向项目到款进行认定。

第七条 各类纵向、JG项目认定以立项部门批准的项目(课题)合同任务书等文件为依据,横向项目认定以结项后实际到校经费(不含外协、分项)为依据。

第八条 纳入学校科技项目管理的地方研究院牵头承担的各类科技项目,经费到款入学校的参照横向项目全额认定。

第九条 202011日后立项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由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工业研究院、军工研究院)负责解释。


附件四

关于化学工程学院莫干山校区公共用房退回的说明

根据《浙江工业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需退回浙江工业大学(莫干山校区)化学工程学院分配的公共用房面积,退回房号:________号楼 _______层室,房间面积为 ______平方米,使用人________ ,所属学科 _________,退回房间归化学工程学院所有。

特此说明。

签名:

化学工程学院

年 月 日

附件五

关于化学工程学院莫干山校区公共用房面积使用的说明


浙江工业大学(莫干山校区)化学工程学院公共用房__________号楼_________ 层__________ 室,房间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现使用学科为____________,使用人__________,应分配__________平方米,该房间剩余可用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归学院所有,在学院需要调配时,应积极配合并服从学院安排。

特此说明。

签名:

化学工程学院

年 月 日


附件六








附件七

浙江工业大学化学工程学院公用房租赁协议书


甲方:浙江工业大学化学工程学院                                                                                         乙方:教师个人/团队

根据《浙江工业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浙工大〔202230号)和《浙江工业大学化学工程学院公用房管理办法》,甲方将莫干山校区___________号楼________室,使用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的公用房,提供给乙方作为办公科研等用途使用。签订协议如下:

一、使用期限:    日至       日(租赁期以项目执行期为限,一年一签,租赁期满,按照相关规定归还学院)。

二、租赁费用:


   按照学校文件的计费标准执行(学校计费标准为:730/平方米/年;不足一年的情况时,按2/平方米/日)。合计_________元。

三、公用房缴费及管理规定:

(一)公用房房产资源使用费按年度核算每年收取一次。

(二)租赁协议到期后需及时办理退房手续,逾期未退回的(以腾空为准),则按原收费标准的2倍进行收费,直至收回。

(三)公用房租赁,按照先缴费、后使用原则,缴清费用后方可正常使用。

   (四)房产资源使用费的缴交,按照《浙江工业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浙工大〔202230号)的文件执行。

   (五)乙方须遵守《浙江工业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浙工大〔2022 30号)和《浙江工业大学化学工程学院公用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将公用房出租或变相出租给校内、外其它单位;严禁私占公用房。若有违反相关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采取暂停招生资格、扣发年终绩效、取消各种评优资格等措施,执行三年。

(六)乙方对租赁的公用房负有直接的安全管理责任,必须建立相应的防火、防盗及各类实验室安全监管的责任体系,并实施常态的安全检查与整改。

(七)乙方对租赁的公用房应加强维护,保持房屋结构的完好。保护房屋内各类设施(水、电、气、暖等)和公共空间(楼梯、走廊、门厅等)的完整,无故损毁,照价赔偿。不得妨碍四邻的通风、透光、排水、环境卫生等。在租赁期结束后乙方需整洁、完整的退回甲方。

(八)乙方有保护公共财产、维护房屋完好性的义务,不得擅自改建房屋。甲方每年会对公用房的使用状况、使用用途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如需变更公用房使用用途,须报用房分配及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备案。

(九)甲方对全院所有公用房的使用具有支配权,乙方需服从甲方的统一规划。因公用房相关政策调整、建设需要,以及学院搬迁、拆迁、改造等,乙方应予以配合并接受甲方对公用房的调配。

   (十)乙方需严格遵守《浙江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浙工大发〔202328号)和《化学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十一)其他约定:

        1.乙方的公用房房产资源使用费需在本协议签订后7日内交清。

        2.乙方需在公用房租赁协议到期后,7日内完成退房手续的办理。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 方(签名盖章):                                                                            乙 方(签 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